伊办〔2021〕75号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12月31日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
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工委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伊发〔2021〕1号),加快奖励、补助资金兑付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发展、上市融资、开放合作、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引导作用,推动伊滨板块在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中全面发力,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奖励、补助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申报单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 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负面影响。
二、申报奖励、补助需要提供的基本资料
每一个申报事项,均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表(见附件1)。
2.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科研院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企业在“信用中国(河南)”(https://www.xyhn.gov.cn/)下载打印的信用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4. 企业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
三、申报奖励、补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除基本资料外,根据申请事项不同,申报单位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第14条有关奖项
1. “十强”企业奖
(1)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主要业绩等;
(2)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前30名企业名单;
(3)一票否决事项结果。
2. 突出贡献奖
(1)企业上年度、当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2)企业当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凭证(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3)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包括2020年以来的主要经营数据(产值、营业收入、税收、用工、研发费用等)、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及申报当年经济效益预测。
3. 新上工业项目奖
(1)企业当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2)企业当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凭证(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3)新进入伊滨经开区(示范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证明;
(4)企业申请奖励前必须首先向区统计调查服务中心如实提供下列资料:①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带批复(或备案)“文号”页面的复印件;②连续6个月份(至申报期止)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复印件;③连续6个月份(至申报期止)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复印件;④连续6个月份(至申报期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复印件。
4. 非公有制工业骨干企业发展奖
(1)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连续两个年度审计报告;
(2)企业当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3)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包括2020年以来的主要经营数据(产值、营业收入、税收、用工、研发费用等)、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及申报当年经济效益预测。
5. 支持服务企业发展奖
该奖项由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第15条有关奖项
1. 上级“三大改造”补贴资金项目
提供上级单位批复文件、上级补贴资金拨付文件。
2. 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提供省级奖励资金的拨付文件。
3. 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项目
提供省市“首台套”认定文件,上级奖励资金拨付文件。
4. 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项目
提供省级、市级创新中心认定文件,上级奖励资金拨付文件。
(三)第16条有关奖项
提供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关试点示范的认定文件和申报书。
(四)第17条有关奖项
具体奖补政策按照《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做好“四上”单位培育和维护工作的意见》(伊管〔2020〕3号)执行。
(五)第18条有关奖项
1. “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1)企业申请书(注明企业开户名称、账号);
(2)驰名商标证书及复印件。
2. 被国家、省推广的质量标杆企业奖励
(1)提供国家、省下发的推广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企业文件;
(2)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主要业绩等。
(六)第19条有关奖项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另行制定。
(七)第21条有关奖项
1. 上市企业奖励:
(1)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主要业绩等;
(2)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的文件。
2. 上市辅导期奖励:
(1)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主要业绩等;
(2)省证监局辅导登记备案文件;
(3)前三年及本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凭证(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3. 优化股权结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奖励:
(1)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主要业绩等;
(2)省证监局辅导登记备案文件;
(3)股权结构变更文件;
(4)由股权变更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凭证(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八)第23条有关奖项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政策按照《关于印发<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伊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九)第25条有关奖项
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及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国家进口贴息项目等上级补贴支持,按照《洛阳市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洛政办〔2020〕11号)执行。
(十)第26条有关奖项
企业研发财政补助区级配套奖补,每年根据市财政下发的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文件进行核算,按市定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补。具体以资金拨付时所需资料为准。
(十一)第27条有关奖项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提供有关部门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十二)第28条有关奖项
申报创新龙头企业奖励的,提供有关部门下发的创新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十三)第29条有关奖项
申报“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的,提供有关部门下发的“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文件。
(十四)第30条有关奖项
申报科技“雏鹰”企业和“独角兽”种子企业奖励的,提供有关部门下发的“雏鹰”企业和“独角兽”种子企业认定文件。
(十五)第31条有关奖项
申报创新平台奖励的,提供有关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
(十六)第32条有关奖项
1. 申报创新创业载体奖励,提供有关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
2. 申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除提供有关部门下发的载体认定文件外,另需提供孵化协议及所孵化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十七)第33条有关奖项
申报创新创业载体年度绩效考核奖励,提供创新创业载体年度绩效报告、有关部门下发的创新创业载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十八)第34条有关奖项
1. 申报技术交易奖励(技术吸纳方—买方)
(1)技术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备案证明;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 申报技术交易奖励(技术输出方—卖方)
(1)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2)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下载登记过的清单列表(包括技术合同登记编号、项目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双方单位名称归属地等信息);
(3)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导出的每份技术合同信息表;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 申报国家、省、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提供有关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
(十九)第35条有关奖项
申报“军工三证”奖励,提供有关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二十)第36条有关奖项
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奖励,提供有关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二十一)第37条有关奖项
1. 申报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提供有关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2.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项目落户我区的,另需提供该项目落户我区的证明。
(二十二)第41条有关奖项
1. 房租或购房补贴
(1)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符合《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洛人〔2019〕2号)规定,我区全职新引进或新培育的且经上级认定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
申请条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洛阳城市区无自有住房,且在洛阳市城市区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未享受洛阳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已经过用人单位初审通过并进行公示后无异议。
(2)补贴标准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18〕18号),住房补贴主要有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青年人才公寓三种方式。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买商品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青年人才公寓是指政府为青年人才住房需求而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在洛阳市选择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青年人才除可申请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外,还可以申请青年人才公寓,但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方式。
①顶尖人才住房补贴标准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为100万元,3年内按年度核发;申请租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40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②领军人才住房补贴标准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为70万,3年内按年度核发;申请租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③拔尖人才住房补贴标准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为40万,3年内按年度核发;申请租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④高端人才住房补贴标准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为20万,3年内按年度核发;申请租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⑤青年人才住房补贴标准
申请购房补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1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5万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为3万元,均为3年内按年度核发。
申请租房补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1200元/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800元/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为5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青年人才还可以申请青年人才公寓。面积标准以60m2、90m2、120m2为主,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最高可以申请60m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高可以申请90m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高可以申请120m2,均最高免除3年租金。
(3)申请材料
依据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制定的《洛阳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办事指南》,提供《洛阳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以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等一系列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注意事项
①已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的人才,在补贴期间认定为更高类别的,经审核后,在下一次应发放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时,按照新标准发放。
②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在租房补贴期间购买洛阳市商品房的,经审核后,可以转为购房补贴,补贴金额需扣除已发放的租房补贴金额。
③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由一方申请一种住房补贴方式。
④人事关系调离洛阳市或者不在洛阳市工作和生活的高层次人才,在离职的下月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⑤购房补贴按年度核发,3年度内每年度分别发放购房补贴的40%、30%、30%。购房补贴通过审核满一年,发放第一年度购房补贴资金;满两年,发放第二年度购房补贴资金;满三年,发放第三年度购房补贴资金。租房补贴按季度核发,每季度首月发放上一季度租房补贴。
2. 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补贴
(1)适用范围
第一类是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中共洛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洛人〔2019〕2号)和《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洛人社〔2019〕39号)认定的4类高层次人才,即: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人才)。
第二类是符合我区高质量发展认定的人才。资格条件:
①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工作且缴纳社保;
②上年度工资收入达到20万元及以上;
③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④贡献突出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部门对照资格条件,研究进行认定。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我区工作的,适时进行调整;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2)人才工作补贴
申请材料:
①用人单位或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
②社保缴纳证明;
③上年度工资收入证明;
④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证明材料。
工作流程:
①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工作且缴纳社保、上年度工资收入达到20万元及以上人才可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②区财政局负责对人才上年度工资收入情况和上年度工资收入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进行审核。
③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部门对照资格条件,提出人才工作补贴建议,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区财政局按照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补贴。
3. 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工作
基本原则:一是优先安排原则,区教育体育局开辟“绿色通道”,按照高层次人才的意愿,简化程序,坚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优先安排,妥善解决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二是限时办理原则,区教育体育局要积极协调,保障重点,在接到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安排到位。
具体措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学校管理权限,由区教育体育局统筹落实,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
工作流程:
①办理时间。一年两次办理,1月和8月中旬,坚持特殊情况单独研究处理,保证开学前按时报到。
②所需资料。户籍证明、居住证明、高层次人才证明和子女基本情况。
③具体流程。报名;分配;照顾入学的资格认定;参照政策待遇照顾录取。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除明确有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的政策外,其余政策每年兑现一次。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统筹安排资金申报事宜。
(二)申报程序
1. 奖励、补助申报单位向政策牵头单位报送申报材料一式3份(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 牵头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3. 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委局抽调人员或聘请专家、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奖励、补助项目进行复审;
4. 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复审的项目,提交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5. 对未通过审查和经评审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6. 通过公示后的奖励、补助项目,按照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区财政局拨付相关单位。
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企业获得的各类科技创新资质参照《中共伊滨区工委 伊滨区管委会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伊滨发〔2017〕46号)执行。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动,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本细则由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表
2. 企业申报承诺书
附件1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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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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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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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专利拥有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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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营业收入 |
上年度研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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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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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项依据的认定 文件或证书编号 |
申请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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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我单位保证上述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附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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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意见 |
领导确认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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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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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企业申报承诺书
我单位符合《中共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工委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伊发〔2021〕1号)的要求和条件。现郑重承诺如下:
1.申报单位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2.申报单位申报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报单位严格按照伊发〔2021〕1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接受有关部门对政策资金的监管、检查。
4.申报单位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出伊滨经开区(示范区)。
我方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书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将全额退还政策资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申报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链接:https://www.hnlykfq.gov.cn/zhengcejiedu/147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