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滨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伊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该办法的背景、目标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洛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07〕124号)、《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和合同管理的通知》(洛财办〔2008〕1号)、《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洛财办〔2011〕29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包括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区属投资公司)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三、基本建设程序
1.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设计审批。
四、项目的审批管理
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等综合管理。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区监察、审计、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国资、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五、项目的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六、监督管理
1. 区人大工委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监督,对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听取和审议区管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相关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且提供必要的材料。
2.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区发改委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
七、法律责任
按照政府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