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伊滨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滨依法行政领办〔2016〕1号)文件要求,为保证我中心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明晰岗位职责、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执法岗责体系建立目标
1.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2.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3.各种违法行为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依据
(一)依法对伊滨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执法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行政处罚法》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6、《社会保险法》、
7、《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8、《最低工资规定》
责任科室: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劳动监察科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中心主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3.负责劳动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二)分管副主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协助主任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二)劳动保障监察科室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7.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8.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