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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5-08-18 09:47 10753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洛政办〔201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各类学校学生、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由40元调整为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由150元调整为20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由90元调整为100元;低保家庭的学生儿童、重度残疾(一级、二级)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由财政补助30元调整为100元;低保和重度残疾(一级、二级)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由财政补助120元调整为200元。参保缴费后,所有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

特殊疾病门诊及家庭病床的报销比例在原有60%的基础上提高至80%。

三、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拨付至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使用,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四、调整新出生婴儿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新出生婴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年底;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理参保缴费的,不能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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