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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程序

2022-12-15 16:23 3812


 1.各相关执法科室和执法支队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相关企业处罚公示的要求和信用修复的程序,同时发给《信用修复承诺书(申请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2. 各相关执法科室和执法支队应当于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需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洛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洛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自动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布。

  3. 被处罚企业履行处罚义务完毕且全面完成问题事项整改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递交《信用修复承诺书(申请书)》(附件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4. 处罚案件承办单位(科室)核实被处罚企业处罚义务落实情况,在《信用修复承诺书(申请书)》空白位置签署意见,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中“行政处罚机关修复决定”栏目中填写相应内容,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中“行政处罚机关修复决定”栏目合适位置加盖市应急管理局公章,并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原件返交申请单位,将《信用修复承诺书(申请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复印件交宣传训练科和调查统计科。上述程序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5. 宣传训练科在接到信用修复相关材料后,在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时撤销在局门户网站的处罚公示。

  6. 调查统计科在接到相关材料后,指导企业在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时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信用修复。详细说明见“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

  7. 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豫应急办【2021】120号)中规定的“一般”、“较重”界定。公示期为一年,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

  8. 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豫应急办【2021】120号)中规定的“严重”、“特别严重”界定。公示期为三年,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

  9.特定严重违法行为,达到严重违法行为标准,同时在行政处罚中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公示期为三年且不得提前信用修复。

  10.未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公示,一般违法行为满一年的,严重违法行为满三年的应当自动取消公示。

 

注意事项: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须与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内容一致。

2. 企业经办人和联系方式,应当填报具体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沟通联络,同时必须与网站申请时填报的手机号码一致。

3.录入“洛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时,处罚金额单位为万元。

4. 向“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一),不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由企业自行保存,在“信用中国”网站在线修复时使用。

5.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中,行政处罚机关经办人-联系电话必须填报相关科室、单位的固定电话。

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附件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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