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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星宝塑粉厂年产粉末涂料3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0-01-08 17:43 5582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伊滨环表〔201906

关于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星宝塑粉厂年产粉末涂料3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星宝塑粉厂年产粉末涂料3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伊滨区李村镇南寨村,占地面积3333.3m2。项目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办公辅助设施等,建设条塑粉生产线,年产粉末涂料300吨。项目总投资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搅拌机进出料、挤出机进料及磨粉机卸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加热挤出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1#线、2#线共用1套滤筒除尘器和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磨粉产生的粉尘分别3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的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粉尘、非甲烷总烃等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排放要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建议排放值(2.0mg/m3)。

2、废水。循环冷却水定期补充不外排;洗漱废水经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其他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用于肥田。

3、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各种危险固废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考虑到城市发展,如需该项目拆迁,则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为准(项目编号:4103001320)。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伊滨区环保局监察科和李村镇环保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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