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嘉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t钢结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伊滨区诸葛镇道湛村,占地面积10017m2。项目租赁现有生产车间及办公辅助设施等,年加工3000t钢结构件。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万元。
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焊接烟尘和下料粉尘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抛丸粉尘经1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该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运用于肥田。
3、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各种危险固废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考虑到城市发展,如需该项目拆迁,则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为准(项目编号:4103001934)。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伊滨区环保局监察科和诸葛镇环保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