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将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但尚不构成违法和不影响其经营资格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单位,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定期予以发布。
一、监管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并取得合法证照的企业(单位)。
二、“黑名单”适用情况
(一)食品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不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抽检的。
2、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车间内存放有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员工未洗手消毒进入生产车间,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
3、企业检验仪器未按期检定,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
4、厂区有扬尘、积水,车间卫生较差,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
5、使用召回产品重新加工食品(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二)食品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不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抽检的。
2、在岗从事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办理。
3、经营场所卫生差,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
4、销售有温度要求食品的,未配备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
5、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
(三)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单”:
1、不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抽检的。
2、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工作衣帽,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
3、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设备设施不定期清理,污垢较厚,就餐环境差,地面纸屑、杂物较多,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
4、食品添加剂未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没有相关记录,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
5、原料外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未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
6、不具备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无法正常运转,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
三、“黑名单”发布及退出机制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由伊滨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每季度末予以发布。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季度,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应于报上级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前告知当事人。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区管委会官网、及各基层所公开曝光栏等形式发布信息。
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1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由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组织检查,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通告所规定情形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四、对列入“黑名单”单位的监管
(一)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必须每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四)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参加相关评先评优。
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伊滨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