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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滨经开区(示范区)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

2021-06-02 08:40 14762

序号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受理机关 救济渠道
1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各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各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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