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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心职能科室部分业务衔接办法

2013-06-27 14:11 7647

一、个人补收、补缴类

登记科室打印的补收、补缴单据由经办人员加盖业务章后交予交款人(单位)到相关银行缴费,缴费完毕后由交款人(单位)凭交款回单与补收、补缴单据到综合财务科216房间换取缴费收据,并做相应划账手续(基金财务人员开具缴费收据后应在补收、补缴单据上签字并加盖财务印章。)

责任科室:申报登记科、综合财务科

二、计划与征缴类

征缴科应在每月月初打印征集拨付计划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综合财务科,一份征缴科工作使用)

责任科室:征缴科(时限要求:每月6日前)

费用征缴:征缴科一楼窗口负责单位社保缴费的查询、开单、缴费统计(每月6日前要将上月征集汇总情况书面报中心主任)

三、 资金申请类

(一) 企业养老资金计划申请

每月28日前登记科、待遇科应将该月涉及待遇支付的业务单据传递至综合财务科,综合财务科根据本月企业养老保险业务发生情况预算并制定职工养老下月发放用款计划(指定格式),经综合财务科负责人初审(签字)、中心主任复核签字后,须在每月3号前上报市社保局县区管理科。(可以先发送传真,后定期送交原件,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办理)

责任科室:申报登记科、待遇审核科(时限要求:申报登记科,每月28日前,综合财务科,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要提前上报)

(二)失地社保资金计划申请

每月  日前由待遇科完成失地社保的发放计划制定,经科长初审(签字)、中心主管副主任复核签字后报综合财务科,综合财务科审核后按区财政部门要求上报用款计划表,申请资金。

责任科室:待遇审核科、综合财务科(时限要求:待遇科:每月  日前,财务科:每月  日前)

(三)失业保险资金计划申请

待遇科须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审定该季度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名单、制定用款计划,按照规定格式打印一式三份,由经办人签字,待遇科负责人复核后报主管副主任签批,并须在5日前转综合财务科,综合财务科须在8日前上报市局失业管理科。(综合财务科应提前开具收据随表送交市局)

责任科室:待遇审核科、综合财务科(时限要求:待遇科:每月5日前,财务科:每月8日前)

四、待遇发放类

每月5日前由待遇科导出本月各项待遇发放明细(企业养老发放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发放花名册、失业保险发放花名册等)同时打印一式两份,电子版及表格传递至综合财务科,综合财务科核对后签字盖章,经中心主任签字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同时将各待遇发放明细电子版传邮储代发行。

责任科室:待遇审核科、综合财务科(时间要求: 待遇审核科每月10日前,综合财务科:此项工作必须在每月18日前完成)

五、单项支付类业务

相关业务科室办理生育报销、异地转出、死亡退保、工伤费用等支付类业务的,业务科室应打印相应待遇支付单据,加盖业务印章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综合财务科办理待遇支付。综合财务科审核支付资料手续齐全的(印章、签字、相关附件),每月统一造表汇总,经负责人签字复核后报主管副主任签字,签批完备后统一办理资金拨付。

责任科室:登记科、待遇科、财务科(时限要求:原则上每月应拨付一次)

六、申报、审核类

(一)参保登记

新增参保单位的,应由业务经办人初审,经业务科负责人复审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副主任签字,手续齐全后录入系统,并打印基本信息情况表2份,一份交单位,一份随资料存档。(社保登记证书每年随工资收入稽核统一发放)

涉及特殊业务的,应由经办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业务科负责人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副主任。

(二)失业保险

对正享受失业待遇人员,因由待遇科在每月20日前将人员变动情况表转登记科,登记科负责在每月25日前(出计划前)办理社保关系暂停及接续,综合财务科按月办理基金划账及个人到账。

责任科室:登记科、待遇科、财务科(时限要求:待遇科20日,登记科25日,财务科31日)

(三)异地转移

登记科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跨地区转移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办理,需要按规定邮寄资料的,由登记科使用中心统一信封封装,填写收寄地址,打印移交表一式两份,由经办人签字,业务科负责人复核,报主管副主任签批后转综合财务科,综合财务科接收后统一以挂号信形式办理邮寄。

责任科室:登记科、财务科(时限要求:从受理起每阶段15个工作日,累积45个工作日)

(四)工伤、退休申报

待遇科室受理的工伤(亡)、离退休应及时转综合财务科,综合财务科根据时限要求统一报送市局审批。

责任科室:待遇科、综合财务科(时限要求:发生工伤起不超30天,离退休提前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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