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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伊滨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015-07-28 15:30 20725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伊滨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伊滨区服务业发展,加快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促进发展服务业相关政策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洛阳市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2〕113 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培体系、促发展、提功能、聚人气”的要求,以直接为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服务业为重点,以满足居民生产、生活和聚集人气为目的,采取以奖代补、经营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服务业企业率先入驻伊滨区,加快伊滨区服务业体系的培育和城市服务功能的形成,促进人气聚集和城市的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布局优先原则。重点鼓励符合伊滨区城市规划布局的各类新增服务业企业。

    (二)企业示范带动原则。根据入驻时间先后和规模大小,重点奖励率先入驻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业企业。

(三)政策扶持引导原则。税收奖励由受益财政负担,一次

性奖励和经营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在2013-2015 年度给予总额3000万元额度的支持,其余部分由洛阳新区管委会和伊滨区管委会承担。

    三、适用区域范围

伊滨区高铁以北城市规划区域及协和路以北中央轴带区域。

    四、优惠政策

    (一)星级宾馆酒店、全国知名连锁店及快捷酒店

对合法开业经营的星级宾馆酒店、全国知名连锁店及快捷酒店,按营业规模和开业时间先后给予前5 名奖励。自开业之日起产生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2013 年12 月31日前开业经营的,连续5 年给予全额奖励;2014 年4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前3 年给予全额奖励,之后2 年给予50%奖励;2014年 10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连续3 年给予全额奖励。

在以上时间段合法开业且经营时间满 1 年的前5 名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酒店,按照星级标准给予三星级宾馆酒店200 万元、四星级宾馆酒店400 万元、五星级宾馆酒店连续两年6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星级及以上酒店是指按照国家星级建设标准建设,经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星级酒店申报标准的酒店。

在以上时间段合法开业且经营时间满 1 年的前5 名二星级酒店、全国知名连锁店及快捷酒店,按床位数给予2 年经营补贴。100—150 张(含100 张)床位数的给予每年100 万元的经营补贴;150 张及以上床位数的给予每年150 万元的经营补贴。

    (二)餐饮服务业

对合法开业经营的餐饮服务业,按照营业面积对5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前10 名、60—500 平方米(含60 平方米)的前150 名给予奖励。自开业之日起产生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2013 年10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前2 年给予全额奖励,第3 年给予50%奖励;2014 年4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第1 年给予全额奖励,之后2 年给予50%奖励;2014 年10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给予1 年全额奖励。

以上餐饮服务业企业,全年经营时间不少于300 天的,根据营业面积给予补贴。2013 年10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给予3 年补贴,第1 年每月每平方米20 元、之后2 年每月每平方米10 元;2014 年4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给予2 年补贴,每月每平方米10元;2014 年10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给予1 年补贴,每月每平方米10 元。

    (三)大型商贸服务业

    2014 年12 月31 日前在伊滨区新建的营业面积在5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全国知名大型百货、购物中心等服务业企业,按开业时间对前2 名给予奖励。自开业之日起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第1 名连续3 年给予全额奖励,之后2 年给予50%奖励,自建经营用房的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同类土地同期价格计算;第2 名第1 年给予全额奖励,之后2 年给予50%奖励,自建经营用房的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同类土地同期地价的50%计算。

    2014 年4 月1 日前合法开业经营的营业面积在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超市、百货和超市营业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的超市百货联营企业,按开业时间对前3 名给予奖励。自开业之日起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第1 名连续3 年给予全额奖励,之后2 年给予50%奖励;第2 名连续3 年给予50%奖励;第3 名连续3 年给予30%奖励。按开业时间对前3 名分别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 元、15 元、10 元的补贴,补贴截止至2015 年10 月1 日。

    (四)金融服务业

按开业时间先后对新入驻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银行、证券、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前 15 名给予奖励。自开业之日起产生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新增部分,银行业前3 名,证券和保险业前2 名,其第1 年给予全额奖励,之后2 年给予50%奖励;其余10 名金融服务业机构连续3 年给予50%奖励。

在《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洛阳市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2〕113 号)中对金融机构奖励基础上,对前5 名新入驻的市级银行业、新型农村金融法人机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给予等额奖励;对前5 名新入驻的市级保险业、证券业和区级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奖励。

    (五)其它服务业

对合法开业经营的营业面积在 60 平方米及以上的超市百货、药品连锁、文化娱乐、休闲旅游、通讯信息、商务办公、科技研发、咨询中介等其它服务业企业前200 名给予奖励。自开业之日起产生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2013年10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前2 年给予全额奖励,第3 年给予50%奖励;2014 年4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第1 年给予全额奖励,之后2 年给予50%奖励;2014 年10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给予1 年全额奖励。

以上服务业企业,全年经营时间不少于300 天的,根据营业面积给予补贴。2013 年10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给予3 年补贴,第1 年每月每平方米20 元、之后2 年每月每平方米10 元;2014年 4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给予2 年补贴,每月每平方米10 元;2014 年10 月1 日前开业经营的给予1 年补贴,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新区管委会成立新区服务业发展办事机构,与中央商务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本意见实施及服务管理工作。

    (二)强化服务。凡申报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到服务窗口进行入驻开业登记,提交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房屋购置或租赁合同等材料,由服务窗口审核后签订开业经营确认书。新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对新设立的各类服务业经营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严格落实。入驻企业开业经营后的次年1 月15 日前持工商、税务、房屋租赁合同等批准文件及相关手续向服务窗口提出上年度奖励申报,服务窗口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经市财政核审后,3 月底前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按程序拨付。

    (四)配套奖励。鼓励享受以上政策的各开发主体和房屋产权所有人,在房价、房租、经营条件等方面给予入驻服务业企业优惠和奖励措施,并报服务窗口备案实施。

(五)优化环境。规范经营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六、附则

    (一)本意见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不包括为本单位和本小区配套的服务业企业,福民安置小区范围内由伊滨区另行制订相应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二)金融服务业一次性奖励对象为在伊滨区设立的新入驻洛阳市的各类市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不包括洛阳市区域内搬迁至伊滨区的市级金融机构。

    (三)本意见所指的税收为经营性收入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本意见所指企业为在伊滨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和在伊滨区开业的授权经营的金融业机构。

    附件:享受优惠政策的服务业业态目录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 年5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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