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000131003000
二、适用范围: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受理机构: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核准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名称、章程;
2、有合法使用的住所;
3、申请材料齐全。
(二)不予核准的情形: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形:
无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版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2 |
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版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3 |
股东、发起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版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4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版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5 |
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版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6 |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版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7 |
报纸报样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版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8 |
验资证明或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版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9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版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10 |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版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光武大道与白塔路交叉口隆安明珠广场二楼)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或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http://qcdzh.haaic.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窗口或网上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
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三)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决定;
(四)送达
登记机关制作颁发《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电子营业执照。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可自行到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洛阳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379-69660979
(三)网上咨询:http://www.hnzwfw.gov.cn或http://qcdzh.haaic.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二)电话监督投诉:0379-69697187
(三)网上监督投诉:http://www.hnzw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光武大道与白塔路交叉口隆安明珠广场二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查询:0379-69660979
3.网上查询:http://www.hnzwfw.gov.cn或http://qcdzh.haaic.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查询:0379-69660979
3.网上查询:http://www.hnzwfw.gov.cn或http://qcdzh.haa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