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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服务指南

2021-02-02 11:36 33893

一、适用范围: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四、受理机构: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办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顺序装订,装订整齐、牢固,内容完整、清晰。
2.申报纸质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要确保提交的网上申请资料与纸质资料一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5. 申报资料原件一份。

6.企业应先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相应的提示和申请项目的要求将电子版材料上传,进行网上申请,再前往各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原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原件

2

纸质

3

《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属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

复印件和原件

1

纸质

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在网上申请中可填写,打印后需委托人签字。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网上申请并打印申请书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办纸质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我局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销,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决定:审查通过的,准予注销。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可自行到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领取。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洛阳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379-69660979

(三)网上咨询http://www.hnzwfw.gov.cn

、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二)电话监督投诉0379-69697187

(三)网上监督投诉http://www.hnzwfw.gov.cn/

、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光武大道与白塔路交叉口隆安明珠广场二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查询0379-69660979

3.网上查询http://www.hnzwfw.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查询0379-69660979

3.网上查询http://www.h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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