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滨办〔2013〕32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持续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积累,造成辖区出现严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与其职责
为保障应急预案实施,区管委会成立伊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区管委会主管环保副职担任指挥长,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综合办公室、教育中心、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交巡警大队、财政局、纪工委及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主抓环保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应急工作的启动、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具体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施;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部门应急预案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做好舆情应对,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的发布,并督促其落实。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综合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负责预案中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配合做好全区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启动应急预案,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下达应急指令;督促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建设工地停止施工措施;督促检查环卫部门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按规定向区管委会报送相关信息。
教育中心: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以及户外活动,按权限和程序批准停课等措施;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经济发展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时工业企业限产等措施;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社会事务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活动;负责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交巡警大队:负责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交通疏导及车辆限行措施的落实;加大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执法检查;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财政资金保障。
纪工委:负责对重污染天气时应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各镇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视情况停止辖区内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有扬尘污染工地施工;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
规划建设环保局承担重污染天气的预报和预警任务;重污染天气发生后,规划建设环保局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空气污染信息,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及发布
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污染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当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按照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当空气质量AQI>300时为严重污染天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启动预警和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按照预警和应急预案职责分工,积极采取防御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预报预测信息。
4.2 部门联动
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启动相关预案进入相应应急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护或避免重污染天气可能带来的影响。
4.3 社会响应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采取防御措施,主动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4.4 应急响应
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空气污染预警后,各成员单位负责启动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区综合办公室负责立即通知各镇在辖区内通过广播喇叭、发布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不要外出;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公众外出要戴上口罩。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居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各施工工地加大洒水降尘频次,控制施工工地扬尘;
③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可能停止使用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④各种车辆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⑤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⑥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实施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行政办公大楼及公共营业、服务场所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3-5摄氏度,冬季调低3-5摄氏度;
②城市区施行车辆单双号限行,无环保绿色标志车辆市区范围内限制通行。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强交通疏导,严查不按规定行驶的车辆;
③督导各施工工地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土石方开挖、清运。停止辖区内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作业;
④加大主次干道洒水频次基础上增加非主次干道洒水作业,在日常生活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保洁作业不少于3次;
⑤加大对大气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除保障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需要外,市属以上重点废弃排放单位停止生产;
⑥对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非重点废弃排污企业实行限产限排,限制企业生产时间,降低生产负荷,减少30%大气污染物排放;
4.5 信息报告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下午17: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4.6 响应结束
当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过程结束,且空气质量恢复正常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并下达预警解除信息。
5 宣传、培训与演练
5.1 宣传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并会同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污染天气防御知识科普工作,提高广大公众的自我防范能力。
5.2 培训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培训,逐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5.3 演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增强对重污染天气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6 保障措施
建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间信息交流制度。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定期进行情况交流,掌握重污染天气规律,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6.1 人员保障
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应急处理人员,并将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通信方式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以确保各种命令指示能够及时传达落实。
6.2 技术保障
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监测及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6.3 资金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保障;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演练等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列入统计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 附则
7.1 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以保障应急措施的到位。
7.2 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由于不认真、不负责,甚至玩忽职守等导致应急措施未及时落实的,由区纪检监察室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
7.3.1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结合机构调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