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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洛阳日报 2012-05-10 16:36 15486

我省出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
同享均等基本医疗服务


  为配合我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5月4日,省卫生厅出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意见》规定,我省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将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与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无偿提供使用。


  这意味着,今后我省农村居民将与城市居民享受均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按照《意见》规定,每个新型农村社区将建立1所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设置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统一命名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原村卫生室执业、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直接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在原村卫生室执业、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新进入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还将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门诊统筹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


  省卫生厅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制度,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同时,要优化现有卫生资源配置,调整人员结构,充分发挥现有卫生资源效益,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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