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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产业创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洛示范管〔2023〕24号

2023-12-03 08:25 1724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创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3年11月24日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产业创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建言献策、咨政辅政作用,为区党工委、管委会准确了解、掌握三大主导产业最新动态提供重要信息,对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等提出咨询建议和决策依据,特成立“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创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的,由具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并具备创新开拓精神的科技工作者所组成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为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决策作用,健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保证专家委员会指导工作的公平、公正,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开展咨询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立足伊滨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立足当前,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也应着眼长远,提高咨询建议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三)科学严谨,尽职负责。专家委员会委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科学的工作态度,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咨询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设立专家委员会旨在发挥各领域专家的专业优势,集思广益,积极推动我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区管委会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我区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等提出咨询建议;

(二)了解、掌握和研究专业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区管委会提供重要信息和工作建议;

(三)参与科技项目的评价审议等工作;

(四)对我区产业调整,科技型企业、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五)承担区管委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学科专家、重点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业分委会由9名专家组成。每届委员会任期二年,聘任期满重新启动选聘工作,可连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分别兼任专业分委会主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岗位职责

(一)专家委员会主任职责

主任负责统筹专家委员会各项工作,组织副主任共同对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等提出咨询建议;了解、掌握和研究产业发展动态,及时向区管委会提供重要信息和工作建议;参与科技项目评审等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副主任分别主持所在专业分委会的工作,推荐本组委员参与区管委会委托的科技项目评审、认证、验收等工作,与组内委员沟通交流,了解、掌握和研究所在组技术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区管委会提供重要信息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委员遴选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面向社会公开征选,由有关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推荐或个人自荐,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聘任,并发放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副高级或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并完成区管委会安排的工作;

(六)专家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免费参与区管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获得相关信息、资料或待遇;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独立从事所承担的咨询课题或研究工作,工作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影响;

(四)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区管委会的聘请,担任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六)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可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自律守则;

(二)积极参加区管委会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成果转化、咨询培训等各类政府和企业服务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四) 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五)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

(六)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专家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十五条 如专家本人认为自己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由专家本人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专家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专家,区管委会将取消其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立秘书处,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管理,对入选专家的资料和信息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定期核实相关信息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为每位入选委员会成员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专家个人信息、参与活动及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情况等。

第十九条 对所入选专家按各项专业进行分类。

第二十条 制定年度专家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必要的业务流程培训。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信用评价机制,根据每个专家不同阶段的工作表现,对专家的专业性、协作性、责任心等方面进行工作评价。

 

第七章 咨询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向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策咨询会。针对重大发展决策或政策,向专家委员咨询意见。

(二)学术演讲和论坛。邀请专家委员就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创新发展进行学术演讲和理论探讨。

(三)书面征询。就某产业发展特定事项或政策,以征询函的形式书面征询专家委员意见。

(四)调研考察。委托专家委员开展专项课题调研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

(五)专题建议。专家委员根据产业创新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短板,或针对自身关注的改革发展痛点堵点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六)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专家委员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权利归属。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咨询活动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列支,经费标准由区科技创新局按有关财务规定制定,主要用于专家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活动、文稿汇编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相关链接:https://www.hnlykfq.gov.cn/portal/article/index/id/18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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