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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23〕20号

2023-07-04 16:02 297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5日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引领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洛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提升成效突出、自主创新能力领先、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对洛阳经济发展和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突出创新性、代表性和时代性,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推动质量强市建设。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二个奖项,每次市长质量奖不超过5个(其中创新型企业不低于2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3个(其中创新型企业不低于1个)。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奖励以及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及管理工作,届时成立洛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名,报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负责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评审标准、评选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执行监督。

第十条  评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选程序、管理办法,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评审需要,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也可按相关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主动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成立监督组,监督组成员由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洛阳市登记注册,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可放宽至3年以上;质量管理体系先进,持续改进机制完善,开展卓越绩效评价,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可示范推广;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领先市内同行业,经营业绩显著,社会贡献突出。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生产经营亏损情况,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五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创新型企业极申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市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得分不低于500分(含500分)。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每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公告。

第十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由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及当地政府推荐意见一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书处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实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和综合排名。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拟定入围评委会审定单位名单,评委会通过现场展示或实地核查等形式,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排名情况,进行审议表决,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书处将拟奖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获奖单位,由市政府发文公告,并颁发奖杯、证书、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政府对获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杯、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可在下次评选中优先推荐,再次入围该奖的,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五条 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奖励文件列入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评委会秘书处负责对奖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市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推广、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质量奖梯次培育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府质量奖的规划、培育和指导。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形象宣传或有关活动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但应当标明获奖时间,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

第三十一条 获奖单位要不断创新实践,在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持续提升、追求卓越,在获奖有效期内,每年应当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持续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至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行政责任;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四条 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秘书处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6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

第三十五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4年内如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其他违反洛阳市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由秘书处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6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4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相关链接:http://www.hnlykfq.gov.cn/portal/article/index/id/17464.html

政策图解相关链接:http://www.hnlykfq.gov.cn/portal/article/index/id/17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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