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发展主平台

风口产业主阵地

城市拓展主空间

关于印发《洛阳伊滨区2013年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3-12-27 15:57 8889

区直各局、办、中心:

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和《洛阳市2013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的《洛阳伊滨区2013年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报经洛阳伊滨区管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区直各单位、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各项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财政补贴、贴息,BT融资模式)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目录分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分散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两类。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财政投资比例占总投资额30%(含)以上的、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财政投资比例占总投资额30%以下项目,以及BT融资模式项目,采购单位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入选洛阳伊滨区区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本通知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本通知规定列入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有能力自行采购的,可以由本单位采购工作组组织采购(由本单位采购项目主管领导或相关专业人员,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后勤等部门不少于三人组成);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货物类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50万元(含)以上、服务类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结果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网站(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因特殊情况、符合法定情形,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取招标之外方式采购的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是要严格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26号)和《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洛财资〔2011〕142号)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允许超范围超标准采购;二是要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合理安排采购计划申报、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等工作。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中央、省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区财政局下达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是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积极扶持自主创新产品;二是应合理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为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在满足采购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四是除法定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不得擅自自行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经查实规避或不实行政府采购,以及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的,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八、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伊滨区财政局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受理有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379-69660908。

logo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