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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企业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完善优胜劣汰市场机制

洛阳日报 2020-08-05 15:38 4138

今年4月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支持洛阳以开放为引领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二十二条措施》提出,支持洛阳建立多元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鼓励探索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8月4日,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我市出台《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强制退出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构建以强制退出为惩戒手段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履行法定公示义务,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1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发布强制退出公告或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相关负责人说,《办法》规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发布强制退出的公告或者通知:两个年度以上(含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状态是正常或者吊销;申请注销登记依法无须审批;无股权被冻结情形;无登记机关尚未办结案件;无登记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强制退出的情况。

对于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未注销企业,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各级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告知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与登记机关取得联系,按要求办理继续经营或不再经营的相关手续。

经公告后企业补报年度报告、主动与登记机关取得联系的,不再执行强制退出。企业主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注销登记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为其办理登记。经公告后仍不补报年度报告、不与登记机关取得联系、不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或者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实施强制退出。

2 沉寂值将作为企业强制退出顺序的主要参考指标

该负责人介绍,企业强制退出的性质不属于吊销、注销,而是按照相关政策创新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惩戒手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具有国有股份的企业不在此列。其中,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各自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强制退出和撤销强制退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信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分管信用监督管理的主管领导负责审批作出强制退出和撤销强制退出的决定。

为了能够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办法》指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推进强制退出工作中,应当探索完善企业沉寂值指标,使企业沉寂值能够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优化强制退出工作。比如,企业有一个年度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沉寂值增加1;企业因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沉寂值增加1……沉寂值将作为企业强制退出顺序的主要参考指标。

依照《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作出强制退出决定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与当地人民法院、人社、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推进企业强制退出制度的落实,保证企业强制退出试点顺利开展。

3 强制退出后未满一年,第三人不得申请注册企业名称

依据《办法》,企业被强制退出后,其企业名称自企业终止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三人不得申请注册;届满一年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注册使用。第三人已经注册使用被强制退出企业的名称的,当依规可恢复强制退出企业原有状态时,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企业名称。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企业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相关企业类型的登记法律法规办理,同时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将企业状态由强制退出修改为原有状态。该负责人提醒,如果企业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却未按期报送企业年报、住所更新等信息,负责人员应及时

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相关手续,以免因为强制退出影响日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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