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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政策

科技创新局 2023-08-29 16:00 12012

  一、金融支持的总体情况: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伊滨科技城管委会),全区拥有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农商银行等银行网点。区级平台公司除参与由省创投母基金、市、县(区)财政或国资平台三级资金联动组成洛阳市首支人才项目基金外,出资设立基金中有3支已完成中基协备案,基本情况分别为:

  (一)河南科源满得中豫兴伊智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2年5月27日,基金规模2.727亿元。该基金重点围绕新能源及产业链、工业互联网、工业机器人、工业4.0解决方案等智能制造产业中具有利润规模基础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二)河南东豫洛伊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2年8月26日,基金规模2亿元。该基金重点围绕装备制造、化工、医药、环保、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物联网等领域优质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和标的进行投资。

  (三)洛阳前沿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2年12月29日,基金规模2亿元。该基金重点围绕伊滨区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三大主导产业进行投资。

  二、金融政策情况

  (一)市级政策:

  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资本市场改革各项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作用,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的通知》(洛政办〔2019〕31号)精神,结合资本市场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企业境内上市支持。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通过河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通过发行审核、上市交易三个节点,对申报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企业境外上市支持。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对申请上市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企业挂牌支持。支持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称:四板)挂牌。

  1.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对经在基础层培育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4.在四板交易板挂牌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外地上市企业迁入支持。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地(洛阳行政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

  第七条并购重组支持。我市上市公司成功实施并购重组洛阳市域外企业,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已享受《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高成长性企业提质倍增计划推进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21〕34号)中并购重组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八条股权投资支持。各类私募基金和投资公司给予我市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支持的(不包括投资设立基金),按照其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原则上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区金融工作局申报。5月31日前,县区金融工作局对本地区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向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申报。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计。审核结果在市金融工作局官方网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送审核意见,待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金融工作局直接向申报单位履行拨付手续。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境内上市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河南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情况的无异议函、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出具的受理函、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结果公告、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北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企业境外上市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文件、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企业挂牌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受理函及同意在基础层或在创新层挂牌的函、企业在新三板实现层级变化的证明文件、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证明材料、5年内不迁出的承诺书、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五)申请并购重组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并购重组双方企业营业执照、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且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股权投资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私募基金或投资公司在国家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明文件、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明文件、投资合同、支持企业明细(包含被投资企业名称、注册地、投资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资金入账凭证、工商变更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将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部门年初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市金融工作局按照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相衔接,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要追回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信息报送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严重失信主体或被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及之后2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为做好政策延续,对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项目,应在2022年申报奖励。已享受《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9〕70号)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和投资公司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在国家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私募基金的奖励对象为该支基金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洛阳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支持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项目。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9〕70号)同时废止。

  (二)区级政策: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9〕2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和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1〕53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管委会设立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为加强对风险资金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偿与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合作的银行向区内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发生的贷款本金等风险损失。鼓励合作银行向区内科技及中小微企业投放各种形式的信用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投贷联动等,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发放的,合作银行要求贷款企业提供的抵押或担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额度的50%,不得另行收取中间业务费等其他与贷款业务相关费用,且不得捆绑销售其他产品。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针对合作银行发放科创贷项下的科技及各类经营性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每笔贷款按约定仅补偿本金一次。单户贷款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补偿比例为合作银行承担贷款本金实际损失70%、风险补偿资金承担贷款本金实际损失30%。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1亿元,专户专用。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每家银行前期投放500万元,后期视情予以增加或减少。风险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一是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每年财政预算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二是补偿的贷款本金收回或部分收回的资金;三是风险补偿资金所属收益;四是上级机构下发各类补助补贴等。

  第五条由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设立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风险资金池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和决定风险资金池重大问题。区管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财政、金融、科技工作的区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工业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开放合作和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管局、文化旅游发展中心、税务局、纪工委、审计服务中心、贷款企业属地乡镇等单位组成。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察、审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业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工业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审议合作银行;受理和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报备;审议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核销情况;审议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调整方案,区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区财政金融局负责风险资金池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对单一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的补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如需提高补偿金额需要另行研究。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合作机构条件

  第七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属于我区支持的主导产业的科技和其他中小微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税务登记、统计均纳入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主营业务符合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科技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符合国家政策、有助于我区经济繁荣、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中小微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企业);

  3.财务制度健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贷款风险的不良情况;

  4.企业原则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内(参照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规定》)。符合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主导产业的,可适当调整企业销售收入条件的限定。

  第八条合作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领导小组认可的具有丰富科技、小微民营企业融资经验和风控能力的银行机构;

  2.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所涉及的贷款业务不得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3.贷款利率原则上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不超过30%执行,不得附加及捆绑销售其他非必要银行产品;

  4.每年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贷款余额比上一年度有所增长;

  5.与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第四章运作流程

  第九条符合要求的科技及其他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按照“银行独立决策、政府备案通过、风险按比例分担”的原则进行运作。参与合作的银行需与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承诺风险共担并共享风险资金池。

  第十条合作银行等机构应根据管委会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不低于6-10倍的融资授信额度,合作银行须经监管部门年检通过,由领导小组甄选作为合作单位。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应独立审核、发放贷款并承担风险,做好企业融资服务,加强合作,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对应的融资授信额度用于合作银行或领导小组推荐的本区科技及其他中小微企业,单个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使用50%后暂停该合作合同的实施。甲乙双方对情况进行研判,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风险情况再次进行评估、排查、采取措施等。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在按照本办法与我区合作生效之前已经投放的存量业务,不在本办法所设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对本办法支持的合作项下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银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其风险补偿金的申请。

  第五章放款、代偿与核销流程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对拟投放贷款的企业评审后,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企业备案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副组长、组长批准同意后,纳入拟代偿企业目录,此目录中企业名单不作为合作银行放款依据。合作银行根据各自的业务流程对拟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进行独立审核并承担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贷款企业是否是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注册企业、贷款是否符合风险补偿支持对象补偿的范围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深入银行、企业,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和还贷情况。

  1.企业不能按期支付利息;

  2.企业不能按时还贷;

  3.银行等金融机构认为有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当贷款企业到期无法还款60天后,合作银行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贷款企业到期无法还款90天之前按照本办法及合作协议约定承担比例代偿。

  申请材料包括:

  1.风险代偿申请报告;

  2.《企业备案表》、贷款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贷款逾期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3.逾期贷款清收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逾期贷款追偿方案;

  5.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在实施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作为债权人应持续加大对风险补偿部分的债务进行追偿,直至穷尽所有合法追偿手段和方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能力后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具体以合作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在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对政府代偿部分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1.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3.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银行等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对坏账采取催收、起诉等方式追偿。银行对已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的清收所得按比例退还风险资金池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因合作银行违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二十三条银行等机构应对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负责,如以存量业务套取政府风险补偿,或以同一笔贷款重复享受政府风险补偿,或与企业合谋骗取风险补偿资金,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发放风险补偿资金,禁止该机构3年内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禁止其5年内申请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予以网上公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已经发生代偿的企业,如2年内未归还贷款资金,禁止其申请其他各类政策性资金,并纳入不良信用平台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为鼓励创新、支持企业发展和创造优良营商环境,在本办法的业务中出现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损失时,若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已履行职责、无违规违纪行为,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及其他中小微企业加入本风险补偿体系,积极推动该项工作落地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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