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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的意见

2016-05-25 15:06 18113

伊滨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中小企业规范运作水平,助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优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

(一)积极鼓励经营业绩优良、市场前景好的行业龙头企业上市;积极鼓励市场前景好和成长迅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建立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对后备企业采取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及时调出后备企业库。

(二)企业列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一是企业在伊滨区工商注册,并在伊滨区纳税;二是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挂牌的各项要求。

(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申报程序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伊滨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经对企业资格审查后,被确认为后备对象的企业,可享受伊滨区上市、挂牌培育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大力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四)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环保文物局、国土分局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规划、环保等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优先享受省、市、区各级各项优惠扶持和补贴奖励政策。

(五)对于实现境内外成功上市且募投资金80%以上投资于伊滨区的企业,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前3名上市企业每家150万元;第4—6名企业每家130万元;第7—9名企业每家110万元。

(六)对于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前5名企业每家80万元;第6—10名企业每家60万元;第10名之后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40万元。

区内挂牌企业从新三板成功转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区管委会按上市支持政策予以差额奖励。

(七)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募投资金投资于伊滨区的,视同伊滨区企业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不断优化企业上市或挂牌的社会环境

(八)建立企业上市、企业挂牌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目标,完善计划,积极实施。加强规范化管理,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把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落到实处。

(九)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被列为上市、挂牌后备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鼓励证券类中介机构在伊滨区开展各种企业上市、挂牌培训服务;通过举办境内外企业上市、挂牌推介会以及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

(十)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激励机制,对重视、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一)本意见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伊滨区企业申请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需提供书面

材料清单

2.伊滨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申报表

 

  

伊滨区管理委员会

2016518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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