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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5-07-28 15:33 29797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严格查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矿商贸企业、水陆交通、建筑施工、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及其他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全面宣传本办法,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工矿商贸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公布举报方式,鼓励和支持群众监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及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六)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

  (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仍安排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的;

  (九)大型游乐设施、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注册登记、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检测、监控或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十三)违规向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及已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的矿山企业提供生产用水、电、气和民用爆破器材的;

  (十四)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或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拒不停止建设、拒不关闭而继续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检测、评价结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的;

(十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十八)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的单位名称、所在地址、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情况;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第七条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取奖金,举报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匿名举报。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向省、市举报的同一违法案件,省举报中心已经受理的,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不再受理。

  第九条  举报受理程序

  举报登记: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后,要认真进行登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移交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查处。根据举报内容,亦可指定有关部门牵头查处。

  案件调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材料上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案件复杂的,经市安全生产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案件上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基本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案件评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事项的评定。案件核查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标准。

  案件告知:在对举报事项评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中心负责告知举报人案件办理情况及举报奖金事宜。

  案件备案:举报案件办结完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中心完善举报资料,做好归档管理。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或泄漏举报人姓名、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及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列举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有功的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举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2万元人民币;对举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1万元人民币;对举报一般事故的奖励1000元~5000元人民币;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1万元人民币;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1000元人民币;

  (三)对举报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视举报情况奖励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在事故报告规定时限内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的;

  (四)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五)无法联系的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七)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对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属于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者;属于多人联名举报的,按1人次进行奖励,由牵头者提出奖金分配方案,共同领取奖金。对同一份举报材料中同时举报多起违法案件的,按照查证属实的违法案件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电话:12350        传真63901503

电子邮箱:12350@ly.gov.cn

地址:洛阳市党政办公大楼1215室 邮编:471023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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