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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滨区福民政策(城市规划区适用)

本站 2015-07-08 15:34 66274

一、拆迁补偿、奖励政策

1、对有合法手续的民宅主体拆迁补偿

砖混平房按500元/平方米、砖木(瓦)平房按38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砖混楼房按480元/平方米、砖木楼房按39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2、拆迁奖励政策

(1)入户丈量奖:入户丈量分三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一时段奖励现金500元,第二时段奖励现金300元,第三时段奖励现金200元。超出时间段不再奖励。

(2)签订协议奖:签订协议分三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一时段奖励现金2000元,第二时段奖励现金1500元,第三时段奖励现金500元。超出时间段不再奖励。

(3)搬家交房奖:对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自拆或放弃自行拆除的,分三个时段给予奖励。第一时段:按民宅主体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5元;第二时段:按民宅主体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第三时段:按民宅主体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超出时间段不再奖励。

(4)对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拆除房屋、地面附属物清理完毕的搬迁户,实行原有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打包奖励

对持有有效证件的合法建筑,以宅基证为单位对原有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给予打包奖励。内容包括房前屋后及宅基地内各种苗木,院落大门、女儿墙、水井、厕所、门楼、饲养的各种家禽、家畜窝棚等附属物,以及房屋上的门窗、栏杆、防盗网、防盗门、雨搭、楼梯、管道、太阳能、土暖气、热水煤火、水表、有线电视、各种电器(含空调、电话、宽带、电表等)拆移及室内外装饰装修等,按原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打包奖励。

(5)对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拆除房屋、地面附属物清理完毕,能够维持房屋现状(没有加建行为),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户,以宅基证证载有效面积为基准,给予以下奖励:

①对于空宅基地,按照宅基证证载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包含地基、简易棚、简易房、水池、装修补偿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属物)。若在空宅上私搭乱建,建筑物不予补偿,同时不再给予奖励。

②对于原状为一层或二层房屋的,除对实际房屋按照标准补偿外,对宅基地上已批未建部分给予奖励。一层未建部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含简易棚、简易房、围墙、栏杆、水池、地坪、装修补偿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属物);二层未建部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含简易棚、简易房、围墙、栏杆、水池、地坪、装修补偿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属物)。

③对二层及以上房屋,除按照标准补偿外,另按照屋顶垂直投影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含简易棚、简易房、围墙、栏杆、水池、地坪、装修补偿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属物)。

④对于单砖墙或钢梁结构或厚度低于8厘米砼顶的房屋按照砖混平(楼)房补偿标准减半执行,未建部分奖励按第②③项标准减半执行。

⑤对私搭乱建房屋的处理。对《偃师市人民政府、河南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诸葛李村两镇撤村并城规划区内33个行政村农村宅基地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洛伊洛通〔2009〕1号)发布后,参照洛阳市规划局委托河南省测绘局航拍测绘资料,房屋主体有私搭乱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且不得享受任何奖励政策。

二、安置政策

1、安置住房交房标准(基本达到入住条件)

(1)小区组团内住宅均为高层,框架剪力墙结构。

(2)公共楼梯间:墙面、顶棚为仿瓷涂料,水泥砂浆地面,金属栏杆、木扶手。

(3)门窗:入户门为防盗门,户内各房间为夹合板门,阳台采用塑钢封闭,窗户为塑钢窗,玻璃均为中空玻璃,底层窗设置防护网。

(4)卫生间:地面为地板砖地面、瓷砖墙裙、内墙及顶棚为仿瓷涂料;设置陶瓷坐便器、洗手池等基本生活用具,暗卫设变压式排气道。

(5)厨房:地面为地板砖地面、内墙及顶棚为仿瓷涂料,设洗菜盆等;水、天然气管道接口到位。设变压式排烟道。

(6)客厅、餐厅、卧室地面为水泥压光,内墙及顶棚均为仿瓷涂料。

(7)给排水、电、燃气、暖气(含暖气片)、通信、闭路电视和宽带全部安装到位。

(8)建筑单体符合消防、人防、抗震、气象防雷等有关规定。

(9)电梯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10)卧室照明灯为吸顶灯,其余室内灯具均为节能灯。

2、安置住房户型:暂分五种,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左右,实际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3、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价格分安置价(500元/㎡)、优惠价(500元/㎡--1000元/㎡)、政策成本价(890元/㎡)、政策优惠价(890元/㎡--1780元/㎡)、成本价(暂按1780元/㎡、最终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结算)、市场价(根据市场行情另行核定)六档。

4、挑房顺序:安置房挑选次序原则上依据签订协议、房屋拆除先后次序确定,并做为今后商业门面房、商住房、车位等的挑选次序。具体办法由各居(村)委会按照“4+2”工作法确定。同时,各镇、村要充分研究方案,使前期已拆除户与后期拆除户在挑选安置房时充分衔接,科学排序,做到合理、公平、公正。

5、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业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价、10㎡优惠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成本价(1780元/㎡)购买。

(2)本社区(村)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两劳”人员按照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安置标准安置。

(3)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型申报时、安置对象户口截止之日满18周岁且具备分户条件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890元/㎡)购买40㎡安置房。

(4)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890元/㎡)购买40㎡安置房。

(5)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6)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社区(村)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

(7)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8)空挂户【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社区(村)里财物分配】不予安置。

(9)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在《通告》发布之前,有宅基证、有住宅并全部拆除,且在《通告》发布之后没有翻建的,按安置价的80%购买安置房;在《通告》发布之后,有宅基证停止建设并在镇政府登记备案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后,按安置价的85%购买安置房;在《通告》发布之后,有合法宅基证且宅基地上没有附着物或建筑物的,按安置价的90%购买安置房。

(10)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11)已婚女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已婚女的新生儿【户口在社区(村)】按规定可同等享受本社区(村)安置政策,已婚女配偶户口不在本社区(村)的不能享受本村安置政策。

(12)再婚未生育的夫妇如果没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13)农户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未婚独生子女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纳保证金。交纳标准:按市场价与安置价的差价(暂定3000元/㎡);交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交到园区财政指定的账户;返还:自分房之日15年后,如没有再生育,连本带息(按银行同期利率)一并返还;如违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

(14)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户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并享受安置价政策。

  6、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价(890元/㎡),10㎡的政策优惠价(890元/㎡—1780元/㎡),每户最多不超过120㎡,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市场价(根据市场行情另行核定)购买。

(2)一户多宅的非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3)宅基证是父母的(只限一宅)或非农人员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按政策成本价(890元/㎡)安置40平方米安置房,每宅安置不超过120平方米。如果宅基证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4)已婚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有房产、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可以政策成本价购买40平方米的安置房。

(5)父母为非农业户口,子女为农业户口,宅基证姓名是子女的。父母户口在规划区内的。父母按非农政策安置。

(6)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有房产且宅基证姓名为非

农本人的,证载面积少于0.2亩且不是补证,可按非农政策安置。

(7)动迁户有一处宅基两个宅基证的,如果每处宅基证面

积都大于0.2亩则视为两处宅基。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的全非农家庭,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况丧失房产的,经居(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和撤村并城办公室,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7、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人口,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家庭)安置标准

(1)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农业人口的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

(2)“一头沉”新婚夫妇,非农一方户口迁入规划区的,可再以政策成本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

(3)再婚“一头沉”,非农一方所带非农子女户口属规划区内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

(4)规划区内非农人员的配偶为农业人口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业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

(5)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业户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业户口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8、生活安置政策

按照《伊洛工业园区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款委托管理办法》,以富民惠民、群众自愿为原则,被征地农民领取土地补偿款后,可将其存入伊滨区财政局指定账户,每年按每亩“双千斤”粮食(小麦一千斤,玉米一千斤)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小麦、玉米价格按照上年12月5日前10日洛阳市粮食市场平均价计算)支付给农户。存期不限,可随时支取。

9、临时过渡安置政策

(1)对直接搬入安置房的农户,按每人200元标准给搬迁户发放搬家补助;对因先期房屋动迁临时安置过度的群众,按2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

(2)自行租房过渡:政府发放安置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在城市规划区之外租房的,由本村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并公示后,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交通补助费,均暂发两年。过渡期内搬迁户新增人员发放安置过渡费。

(3)政府建设临时过渡安置房:若入住政府建设的临时过渡安置房,不用交纳租赁费,并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过渡费。可解决老年人、新生儿、准备结婚人员等一些特殊群体的临时过渡问题。

(4)过渡满两年政府增发安置过渡费:先期拆迁临时过渡期满两年未入住安置小区的,按实际核定人口,每人每月发放250元安置过渡费(其中包含每人每月100元交通补助费)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的安置过渡费,暂续发半年。同时,发放逾期一次性生活补贴500元/人。

三、社保政策

1、保障对象:伊滨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以房屋拆除时间为基准)被征地农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享受社会保障政策:

(1)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从征地协议签订之日的即可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2)房屋拆除完毕的,从房屋拆除当月即可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每人3000元,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2、保障标准: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纳个人养老保障费(6000元/人)的,享受以下保障政策:

(1)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24个月的就业生活补助金,每人160元/月;

(2)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到60周岁的就业生活补助金,每人240元/月;

(3)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每人360元(含新农保65元)。

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未缴纳个人养老保障费的,不享受就业生活补助金。等其达到60岁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每人310元(含新农保65元)。

四、低保政策

房屋拆除或征地后,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征迁对象享受低保的标准分A类(107元/月)和B类(87元/月)两个类别,分为三种情况:(1)原享受低保户;(2)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户;(3)房屋拆除户。征迁对象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享受A类低保标准,具备(2)、(3)类之一的享受B类低保标准。低保对象的审定以每季度最后一天为时间节点。

五、医保政策

1、多种参保形式供选择。搬迁农民可自愿选择新农合或者城镇医疗保险。随着适龄人群的充分就业,还可以转为更高层次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2、征迁农户中适龄人员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3、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少享受待遇高。按规定一般城镇居民个需缴费120元和补充保险30元,而在伊滨区被征迁农民个人只需要交30元和补充保险10元,就可以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12万元、补充保险最高报销16万元;一级医院(含定点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8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报销70%;三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60%。

六、就业政策

1、培训方面

(1)培训对象:伊滨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迁农民及其子女。

(2)培训课程:计算机、机械加工、烹饪、家政、园艺等101个专业,以实际开班安排课程为准。

(3)培训报名:由本人按照开班通知要求到各镇就业办或村就业专干处填写报名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4)培训费用:享受财政补贴的免费培训。

(5)培训模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课程周期根据专业不同灵活设置,详细情况参照各开班通知。

(6)培训资质:根据结业考试成绩,颁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申请并通过技能鉴定的学员,颁发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2、就业方面

(1)服务对象:伊滨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迁农民。

(2)安置原则:已签订征迁协议的被征迁农民,一个家庭原则上三个月安排培训一人,六个月提供一个就业岗位。

(3)报名方法:由本人持拆迁补偿协议(针对被征迁户)、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证明(针对被征地户)、身份证、户口本到伊滨区综合服务中心创业就业服务窗口办理报名手续,并填写求职登记表。

3、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本政策在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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