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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区镇两级分包洛阳郑兴宿煤煤业有限公司领导及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2-05-25 10:47 11366

李村镇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洛阳郑兴宿煤煤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按照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区镇两级包洛阳郑兴宿煤煤业有限公司领导驻矿安全监管员和工作职责及管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区镇两级包矿领导及驻矿安全监管员

级包矿领导:刘宗苗 区政协工委副主任

             滑宏建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镇级包矿领导:郭建伟 李村镇党委副书记 镇长

驻矿安全监管员:范玉祥  李村镇应急办科员

 李现民  李村镇应急办科员

、伊滨区分包煤矿领导工作职责:

包矿领导负责监督煤炭企业包矿领导及驻矿安全监管员按要求驻矿盯守;督查并协调区镇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和保障工作;督促煤炭企业及其矿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查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发现煤矿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上报。

、伊滨区驻煤矿安全监管员职责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驻矿员对煤矿的监督管理作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条件及选派

  驻矿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二)工作表现突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三)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下井检查等工作任务。

笫三条  驻矿员由李村镇政府在在职职工中选派,不得选派临时工。

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  驻矿员要督促煤矿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督促煤矿及矿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煤矿依法办矿,有效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矿带班下井制度、发放安全手册制度等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设施,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监督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四)监督煤矿对检查出的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指令的,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和核定下井人数的要求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六)监督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封启封报批制度,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

(七)监督煤矿在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八)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采掘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建设,并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监督煤矿健全通信联络、检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及紧急避险系统,并确保运行正常;

(十)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认真填写驻矿日志,值班驻矿员必须全部亲自签名,不得代签、漏签。

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区安监局直接指导。

第六条  驻矿员代表区、镇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一)驻矿员不得在煤矿兼职、领取报酬;

(二)驻矿员应保证同时在岗不少于两人

(三)驻矿员接受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部门、煤矿企业和社会监督。区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驻矿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电话查岗及调阅驻矿日志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权利义务

  驻矿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值班驻矿员实行全天24小时驻矿工作制度,要保证通讯畅通、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的各项指令及时得到传达和贯彻,严格交接班制度;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严禁空岗、漏岗、脱岗;

(三)参加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职工培训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每周每名驻矿员应跟班下井至少一次,发现并制止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隐瞒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煤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反映地面及矿井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情况;

驻矿员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矿方安排、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驻矿安全监管员所属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驻矿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通讯和交通补助、入井补助

第六章、奖励和惩处

 第八条  安监局代表区管委会对驻矿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 驻矿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1.认真履行职责,考核评比成绩优异的;

2. 对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有力,所驻煤矿全年无死亡事故、轻重伤事故显著下降、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

3.在防止煤矿事故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4.在工作中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5.有其他功绩的。

(二) 驻矿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所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对发现存在的重大隐患不报告的;

2.督促所驻煤矿落实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不力的;

3.监督所驻煤矿落实采掘头面核定制度、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密闭管理制度不力的;

4.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5.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伙同煤矿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6.接受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

7.参加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8.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对企业吃、拿、卡、要的;

9.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10.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驻矿员年度安全生产奖励标准:驻矿员年度考核合格且当年所驻煤矿未发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伤及事故的,每人发放一次性奖金1万元;驻矿员年度考核合格且当年所驻煤矿未发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事故的,每人发放一次性奖金5千元。(两个奖项不重复计奖,奖励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一半)

扣罚标准:1.被上级督导暗访检查发现擅自离岗一次的扣罚300元,被上级督导暗访检查发现擅自离岗两次扣罚1000元;被上级督导暗访检查发现擅自离岗合计三次以上的,不再发放年度安全生产奖。2.因履行职责不力,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扣罚500元,两次以上的不再发放年度安全生产奖。(扣罚资金从当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中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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