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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政通〔2014〕9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2021-12-16 16:09 7148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洛龙区李村镇、诸葛镇2个镇东白塔村等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86.1025公顷(豫政土〔2014838号),作为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东白塔村、申明村集体耕地9.4249公顷,其他农用地0.1136公顷,共计9.5385公顷。征收范围:东至申明村用地界,西至东白塔村用地界,南至东白塔村、申明村用地界,北至东白塔村、申明村用地界。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东白塔村、申明村集体耕地3.3128公顷,其他农用地0.1762公顷、建设用地0.0218公顷,共计3.5108公顷。征收范围:东至东白塔村、申明村用地界,西至东白塔村用地界,南至东白塔村用地界,北至东白塔村、申明村用地界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东白塔村集体耕地0.7513公顷、建设用地0.1130公顷,共计0.8643公顷。征收范围:东至东白塔村用地界,西至东白塔村用地界,南至东白塔村用地界,北至东白塔村用地界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东白塔村、诸葛镇西白塔村集体耕地10.2537公顷、其他农用地0.2574公顷,共计10.5111公顷。征收范围:东至东白塔村水浇地,西至西白塔村水浇地,南至东白塔村水浇地,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东白塔村、申明村集体耕地9.0651公顷、其他农用地0.4272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共计9.4926公顷。征收范围:东至申明村水浇地,西至东白塔村水浇地,南至东白塔村水浇地,北至申明村水浇地。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西柿园村集体建设用地2.9882公顷。征收范围:东至西柿园村居民点,西至西柿园村水浇地,南至西柿园村水浇地,北至西柿园村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提庄村集体建设用地6.7224公顷。征收范围:东至提庄村水浇地,西至提庄村水浇地,南至提庄村水浇地,北至提庄村水浇地。拟作为工业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上庄村集体建设用地1.3994公顷。征收范围:东至上庄村水浇地,西至上庄村水浇地,南至东顾龙路,北至上庄村水浇地。拟作为工业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提庄村集体建设用地1.2988公顷。征收范围:东至提庄村水浇地,西至提庄村居民点,南至提庄村居民点,北至提庄村水浇地。拟作为工业用地。

征收洛龙区诸葛镇西白塔村、李村镇东白塔村集体耕地3.3440公顷、其他农用地0.3264公顷、建设用地0.1582公顷,共计3.8286公顷。征收范围:东至东白塔村用地界,西至西白塔村用地界,南至东白塔村、西白塔村用地界,北至东白塔村、西白塔村用地界。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洛龙区诸葛镇康庄村、李村镇申明村集体建设用地15.7883公顷。征收范围:东至申明村居民点,西至申明村水浇地,南至申明村水浇地,北至申明村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诸葛镇康庄村、西白塔村;李村镇东白塔村集体耕地13.8017公顷、其他农用地0.5943公顷,建设用地0.0921公顷,共计14.4881公顷。征收范围:东至东白塔村、西白塔村用地界,西至康庄村用地界,南至西白塔村用地界,北至西白塔村用地界。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洛龙区诸葛镇西棘针村集体建设用地5.6714公顷。征收范围:东至西棘针村居民点,西至西棘针村水浇地,南至西棘针村水浇地,北至西棘针村居民点。拟作为工业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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