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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政通〔2021〕3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http://www.ly.gov.cn/html/1//2/10/29/13/78/471/10942871.html 2021-12-03 09:22 13540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1年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

 

洛政通〔2021〕34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洛龙区李村李北社区等2个镇、11个社区集体农用地28.7158公顷(其中耕地25.6813公顷、园地0.7678公顷、林地0.9583公顷、其他农用地1.3084公顷)建设用地12.7803公顷未利用地0.244公顷以上共计41.7401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玉泉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地块2:东至玉溪东街、西至玉溪西街、南至用地界、北至兰台路;

地块3:东至柿园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地块4: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福民巷、北至用地界;

地块5:东至玉泉街、西至咸宁寨街、南至兰台路、北至用地界;

地块6: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6.1504公顷,其中农用地4.632公顷(耕地4.3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3289公顷)、建设用地1.4037公顷、未利用地0.1147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李西社区集体土地1.9241公顷,其中农用地1.4777公顷(耕地1.3397公顷、林地0.13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5公顷)、建设用地0.4464公顷、未利用地0.3105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提庄社区集体土地12.572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2.032公顷其他农用地0.5407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1.9774公顷,其中农用地1.8858公顷(耕地1.79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4公顷)、建设用地0.0035公顷、未利用地0.0881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2554公顷,其中农用地1.2142公顷(耕地1.17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3公顷)、未利用地0.0412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村镇上庄社区集体土地1.5464公顷,其中农用地1.1562公顷(耕地1.12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9公顷)、建设用地0.3902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李北社区集体土地2.169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拟征收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3.004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29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3.002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西李社区集体土地0.0043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1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032公顷

拟征收诸葛道湛社区集体土地3.8942公顷,其中农用地0.3387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3.5555公顷

拟征收诸葛西马社区集体土地7.2404公顷,其中农用地5.4345公顷其中耕地3.5762公顷、园地0.7678公顷、林地0.8238公顷、其他农用地0.2667公顷)、建设用地1.8059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文化设施用地、绿化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69.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7062.42492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4069.6597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992.76517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069.6597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992.76517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01室,电话:69660985)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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