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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促进楼宇 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3-03 10:22 7282


中共伊滨经开示范区工委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促进楼宇

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单位

现将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伊滨经开(示范区)工委

                                            伊滨经开(示范区)管委会

                                                                            202131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工委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伊发20211)精神,为进一步促进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场域载“强磁场”,发挥楼宇在招商引、产业集聚、创新创业等方面重要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生活要素更好聚集,实现裂变聚合效应,释放辐射带动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重点扶持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中心城区商务楼宇注册入驻的大型总部企业、科技、研发、设计、金融、类金融、商贸、外贸、电商、文化旅游教育培训、体育、人力资源、法律、会计、审计、评估认证、检测检验、信息服务、建筑、绿化、劳务(不含房地产)等企业。

(一)大型总部企业

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中心城区商务楼宇入驻,其核心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均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在伊滨经开(示范区)以外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一般企业

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中心城区商务楼宇入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均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

(三)金融机构

含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和其它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独制定政策,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和其它类金融机构参照大型总部企业或一般企业进行扶持。

(四)首批享受扶持政策商务楼宇名单

创新大厦、科技大厦、商会大厦、彤辉大厦、公积金大厦、农发大厦、安装大厦、腾飞大厦、隆安东方明珠大厦、传媒大厦、国贸大厦、九嘉海港城、中欧科创园总部基地、中科信息产业园、中兴产业园。

二、扶持政策

区管委会每年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

(一)大型总部企业

给予年度入库税收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的大型总部企业进行以下扶持:

1.一次性扶持:对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新设立(含新迁入)的大型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2发展扶持:每年参照企业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50%计算额度,依据相关政策,给予企业发展扶持。

3.购房或租房扶持: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中心城区商务楼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照15/m2/月的标准给予租房扶持。购房及租房扶持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产生的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25%对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租房扶持额度适当提高,每年按照20/m2/月的标准给予租房扶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产生的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40%

4.用地扶持:需要单独建设总部楼宇的企业,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优先供应土地。

5.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总额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一般企业

给予年度入库税收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达到10万元的一般企业进行以下扶持:

1.发展扶持:每年参照企业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50%计算额度,依据相关政策,给予企业发展扶持。

2.购房或租房扶持: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中心城区商务楼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照15/m2/月的标准给予租房扶持。购房及租房扶持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产生的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25%对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租房扶持额度适当提高,每年按照20/m2/月的标准给予租房扶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产生的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40%

3. 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

1.市级银行总部

1)一次性扶持:对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新设立(含新迁入)的市级银行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500万元。

2)发展扶持:照该市级银行对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企业较上年新增贷款金额的0.05%给予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原则上要突出留在当地使用,用于奖励领导班子和有功人员。

3)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优先在该银行开立财政和事业单位账户。

4)购房或租房扶持: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中心城区商务楼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购房扶持总额不超过6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照15/m2/月的标准给予租房扶持,每年租房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用地扶持:需要单独建设银行总部楼宇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优先供应土地

2.其它银行区级支行

1)一次性扶持:对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新设立(含新迁入)的其它银行区级支行(可办理银行业各项综合业务),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2)发展扶持:照该银行对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企业较上年新增贷款金额的0.05%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原则上要突出留在当地使用,用于奖励领导班子和有功人员。

3购房或租房扶持:其它银行区级支行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中心城区商务楼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购房扶持总额不超过6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照15/m2/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每年租房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支持在该银行开立财政和事业单位账户。

(四)商务楼宇运营主体

1单个商务楼宇招商入驻企业(不包含该商务楼宇业主单位)产生的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的,照商务楼宇招商入驻企业(不包含该商务楼宇业主单位)产生的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5%比例,给予该商务楼宇运营主体招商奖励。

2单个商务楼宇招商入驻企业(不包含该商务楼宇业主单位)产生的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照商务楼宇招商入驻企业(不包含该商务楼宇业主单位)产生的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10%比例,给予该商务楼宇运营主体招商奖励,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5000万元。

以上企业可同时申报并享受省、市、区出台的其它科技创新、企业上市、金融、企业培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购房补贴等不同类扶持政策,其它同类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组织机构

成立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区管委会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开放合作和投资促进局、区工信科技金融办、区财政金融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统计调查服务中心、区审计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开放合作和投资促进局。

四、政策申报

楼宇经济政策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企业公开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

(一)公开申报

企业每年331日前向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楼宇经济扶持政策,逾期未报,视同放弃。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二)部门审核

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其它成员单位采取会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审计。

区开放合作投资促进局负责对企业扶持申请进行审核;区工信科技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入驻情况进行审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工商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区税务局负责对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企业购房、租房情况进行审核;区统计调查服务中心负责对企业统计核算的审核;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对企业扶持资金复核、安排预算;区审计服务中心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

(三)社会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予以公,公示期7。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进行研究

(四)资金拨付

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金融局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五、其它

在建、新建商务楼宇建成投用后,报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予以增加。

)申请扶持企业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计算过程不含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区域内的建安类税收。申请扶持企业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区域内承接的工程,建安类税收必须在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缴纳。

已注册入驻的大型总部企业和一般企业可享受本政策,其中已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已注册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仅享受发展扶持政策。单个企业购房或租房扶持只能享受一项。享受租房扶持的办公用房,享受扶持期间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

(四)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得到的各类扶持资金,均由企业或个人按相关财税法规进行财务处理。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非政策因素不得迁出伊滨经开区(示范区)。

(五)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10强及其它重大企业项目,一事一议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六)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项目申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承诺、弄虚作假、未依法依规经营、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

(七)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法人违法、经济犯罪等重大事件,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八)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动,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本细则由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企业申报表

2.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企业申报承

             诺书

3.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企业申报资

      料清单

 

                                               

 

 

 

 

 

 

 

 

 

 

附件1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

企业申报表

申报企业类别

£大型总部企业           £一般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务楼宇业主单位

企业名称

盖章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金


所属行业


购房情况


购买金额


租房情况


年租房租金


年度纳税金额


年度入库税收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金额


年度增值税及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金额


申报扶持项目及金额

1.一次性扶持金额     

2.发展扶持金额     

3.购房或租房扶持金额

4.商务楼宇运营单位招商奖励:

申报扶持总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2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

企业申报承诺书

 

我单位符合《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和条件。现郑重承诺如下:

1.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2.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请人严格按照《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政策(试行)》文件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接受有关部门为审核本申报扶持政策进行的必要检查。

4申请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出伊滨经开区(示范区)。

上述承诺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将全额退还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给予享受的各项优惠及扶持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接受惩戒。 

申报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手写签名)

                   

                         日期:        

(说明:由委托授权人签署时,需提交由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并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附件3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

企业申报资料清单

 

一、申报大型总部企业扶持资料清单

1《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企业申报表

2.《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企业申报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购房协议或租房协议、购房发票或租房发票;

4.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报一般企业扶持资料清单

1《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企业申报表

2.《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企业申报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企业纳税证明、购房协议或租房协议、购房发票或租房发票;

4.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申报金融机构扶持资料清单

1《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企业申报表

2.《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企业申报承诺书》;

3《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新增贷款金额明细表》、购房协议或租房协议、购房发票或租房发票;

4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申报商务楼宇业主单位扶持资料清单

1《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企业申报表

2.《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楼宇经济扶持企业申报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商务楼宇已入驻企业名单、商务楼宇已入驻企业纳税证明;

4.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在申报时出具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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