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发展主平台

风口产业主阵地

城市拓展主空间

2020年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公告

2020-03-31 16:31 2630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有关规定和排污许可工作安排,我开展2020年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或登记范围

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都应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2019年名录》可登陆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查询下载。

二、管理类别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根据《2019年名录》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属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只需登录信息平台完成登记即可。

三、申领或登记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凡属于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33个行业中的排污单位,仍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需立即依法领证或登记,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410日。具体行业类别可咨询区环保局。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列入《2019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四、申领流程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注册账号,首页法规标准栏目,可查找相关法规标准、附件资料等。
    (二)填报信息。排污单位可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该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无行业规范的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填报。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核发。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由区环保局核发,具体事宜可与区环保局联系。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五)证后执行。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期完成执行(守法)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等填报工作。

五、登记流程

凡属《2019年名录》登记类的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六、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

伊滨区环保              联系电话:0379-69690811

 

 

 

                               伊滨区环保

 2020年330

 


logo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