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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2020-09-30 12:00 7277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稳定发挥效益,保障扶贫资产安全,根据上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及我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拟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扶贫项目后续管护

第一条  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管护责任。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护负责人。经营性扶贫资产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扶贫资产的管护单位和责任人。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扶贫项目后续管护的行政推动措施和责任制,成立后续管护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扶贫办、财政所、三资办、纪检办等组成,明确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对项目的后续经营管护、利益联结、收益分配等实施监督指导和跟踪问责。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于当年12月开展一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评估。要运用好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好等次的,巩固管护制度;对评估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对评估结果为差等次的,要加强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护漏洞,避免集体资产浪费。需要维修的,要筹措资金进行维修。确需处置的资产,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三条 项目村要成立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小组,制定后续管护措施和责任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村扶贫资金项目的维护、养护等,使项目效益最大化。后续管护小组由镇包村领导、第一书记、村干部、村级致富能手、项目受益户代表等组成。于当年12月开展一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评估,评估成果报镇备案。对扶贫项目固定资产需要维修的,要筹措资金进行维修。确需处置的资产,按有关程序上报。

第四条 镇或受委托村委会或相关企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对扶贫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具体实施管理管护时,要针对不同个体子项目拟定有差异性和针对性的具体管理管护实施细则,确保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管理措施。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应重点加强。依据扶贫资产类型,建立自主经营、资产收益的经营和管理模式。鼓励各镇采取直接扶持方式扶持贫困户直接发展产业或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贫困户投入到发展产业中全部资金的50%进行补助(原则上每户单个项目不超过1万元)。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台账,科学规范实施扶贫项目运营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增值保值。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由村集体负责日常管理责任。

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扶贫资产年收益率不低于10%。

第八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要定期养护,确保正常运行。集体资产收益可用于补充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村委会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

第九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主使用、管理。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村集体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开展融资活动。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兑现到相应受益人,收益分配要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扶持。

扶贫资产产权属镇政府的,按照相关规定分配。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级集体所有,按照相关规定分配。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农户所有。

第十二条  确权到镇的扶贫资产,由各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制定收益分配办法,报区扶贫办备案,并进行公示。确权到村的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由村两委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收益分配办法,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实施结果报区扶贫办备案。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要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脱贫攻坚期间,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动态调整,精准受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贫分配相结合,重点用于设立劳动岗位和村集体公益事业支出,解决贫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激发内生动力等方面。

脱贫攻坚结束后,扶贫资产收益继续用于改善村内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村级产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产权主体和监管主体应根据运营状况定期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先由村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依法评估,将评估结果向区扶贫办报备,方可处置。资产处置后的资金使用方向,也应同时向区扶贫办报备。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扶贫资产进行处置的,必须报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审核。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处置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资产清查、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政府网站、镇(村)公开栏等人员相对集中场所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收归区级财政,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扶贫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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