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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7-04 16:11 10869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更好发挥市长质量奖标杆引领作用,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我市各行各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近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重新制订发布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4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发布了新的《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质量发展形势的变化,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借鉴深圳、郑州等地区的先进经验,充分征求、吸收了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10章3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评选表彰工作实施主体。根据党政机构改革实际,《管理办法》明确:“评委会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二)进一步明确奖项设置和名额。将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5个”改为“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二个奖项,每届市长质量奖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3个”。


  (三)进一步突出奖项示范引领作用。结合经济发展需要,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申报的鼓励和支持,明确指出在获奖企业中增加创新型企业比重,“市长质量奖不超过5个(其中创新型企业不低于2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3个(其中创新型企业不低于1个)”;在申报条件上放宽对创新型企业的要求“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可放宽至3年以上。”


  (四)进一步探索创新评审方式。根据中国质量奖和先进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方式,《管理办法》明确“秘书处根据评审需要,可自行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提高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进一步严格获奖单位监管。增加“获奖单位要不断创新实践,在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持续提升、追求卓越,在获奖有效期内,每年应当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持续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至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和“获奖单位在获奖后4年内如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其他违反洛阳市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由秘书处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6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


  三、解读机构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解读人:赵富光联系方式:64335770

      

       政府文件相关链接:http://www.hnlykfq.gov.cn/portal/article/index/id/17463.html

       政策图解相关链接:http://www.hnlykfq.gov.cn/portal/article/index/id/17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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