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伊滨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管委会办公室信息公开办。
办公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
办公时间: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9-67566889(值班通联) 0379-67566799(政务公开)
传真号码:0379-67566917
通信地址:伊滨区管委会党政办政务公开科
邮政编码:471000
电子邮箱:ybjkqxxgkb@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级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伊滨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包括区级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内设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管委会及办公室层面的主要信息:
1、 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 管委会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 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 管委会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 管委会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 管委会重点工作;
7、 管委会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8、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管委会及办公室层面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
网址:http://www.hnlykfq.gov.cn/
2、区级通讯、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行政机关将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伊滨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伊滨区管委会官网(http://www.hnlykfq.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3、通过电子邮件申请:ybjkqxxgkb@163.com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管委会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管委会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对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信息,并可通过自行可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附件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