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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 做好危险房屋整治工作的通知 洛政〔2023〕4号

2023-02-08 11:35 4875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推动危险房屋改造,有效预防危险房屋倒塌伤亡事故,保障房屋安全使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房屋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导向,担负起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责任,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主体责任清晰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一)强化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既有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既有房屋安全责任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确保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对已出现险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危险状况,配合辖区政府落实排险解危措施。

(二)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房屋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城市区政府牵头,各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三)压实辖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城市区政府作为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要求,将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完善管理体系,落实房屋安全管理、隐患治理财政预算资金,切实履行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属地职责。

城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老旧危险房屋解危方案、应急预案;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做好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房屋安全相关的举报或投诉。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是本辖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开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对存在险情房屋、超期服役房屋、未履行审批手续拆改结构房屋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并对危险房屋治理排险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员制度,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巡查、危险房屋的定期检查及防控工作,发现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处置上报。

二、加强既有房屋日常安全管理

(一)建立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机制。各城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鉴定(检测)、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将既有建筑安全排查、危险房屋定期检查以及特定条件下的房屋安全检查有机结合,建立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做到安全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消除。

(二)定期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排查。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排查,建立安全普查档案,全面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对普查中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治理责任和整治措施。既有房屋安全排查的重点是:

1.已出现墙体开裂、基础下沉、屋面变形、木屋架腐朽、混凝土酥裂、钢结构严重锈蚀等危险征兆的房屋;

2.建筑年代较长、超过正常设计使用年限、建设标准较低、结构整体性较差、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旧房屋;

3.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

4.未经批准或许可变更房屋用途和使用功能的房屋;擅自装修拆改结构、随意增加楼面荷载、加(夹)层改造的房屋;尚未完成整治的C级或D级危险房屋等。

(三)加强特定条件下的房屋安全检查。各城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大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的既有房屋安全工作,督促安全责任人做好房屋安全自查。认真做好受地铁、隧道、深基坑等重大项目施工影响的既有建筑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避免塌房伤人等事故发生。

(四)加强既有房屋装修改造行为的监管。市住建部门牵头,建立市区两级房屋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各城市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城管、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协作,加强既有房屋装修改造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违规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危害建筑结构安全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按照规定向辖区主管部门报告。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既有建筑装修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房屋涉及拆改结构、增加荷载、用途改变等情况,依据《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14号)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报告,作为场所安全使用依据。

三、做好危险房屋监管和解危工作

(一)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辖区政府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对房屋进行解危处置。产权多元的住宅楼出现危险征兆,相关产权人无法达成一致委托鉴定的,由辖区政府先行委托进行鉴定。市住建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

(二)加强危险房屋分类监管。对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各城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问题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在尚未解危前,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监管。对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应制定监管方案,落实责任人;对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落实解危主体,及时排除隐患;对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但需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应及时撤出人员,同时告知相关企业,切断水、电、燃气和燃料供应,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对整幢危险房屋已无修缮价值,且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须立即拆除的,应立即撤出人员,责令予以整体拆除。

(三)加快推进危险房屋整治。各城市区政府应加强辖区内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既有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解危责任,落实解危措施。对于产权多元的住宅危楼,属地政府要主动承担解危责任,组织相关产权人参与实施治理改造工作。

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尽早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抓紧启动征收程序,尽快完成治理改造;需要整体拆除重建的单栋危险房屋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应提前收储;对短期内尚不能启动成片改造的城镇危险房屋,依据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和房屋的实际情况视条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提供过渡、政府回购等方式分类处置。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全市城镇危险房屋整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四、做好危险房屋治理应急经费保障

(一)资金筹措。按照“房屋所有权人、原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分别承担,政府适当补贴”的经费筹措模式,可从产权人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单位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预算资金等多渠道筹措危险住房治理应急资金。

(二)费用分摊。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由侵权行为造成房屋险情的,治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出现险情的,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由造成房屋险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治理费用,责任方能证明房屋损坏非自身原因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已不存在或房屋超出合理使用期限的,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危险房屋治理费用,依据《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申请使用本人缴存的住房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因突发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导致房屋出现突发险情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经费、危险房屋解危补助等费用由财政应急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五、加快推进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各城市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管理工作体系,设置完善的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流程,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打造房屋安全管理平台,积极推进房屋“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系统掌握房屋安全运行“健康”状况,有效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系统管理和分析,为常态化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维护提供依据。

六、强化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宣传引导

各城区要强化宣传引导,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减少影响和破坏房屋安全的行为,履行房屋维修养护义务;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共媒体等的监督作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服务单位,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时劝阻不当使用行为,确保建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各县城镇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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