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目的: 求决 2021-06-14 状态:已回复
网友您好:
经调查,根据伊滨区《关于印发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动迁居民住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伊滨管[2019]8号)关于独生子女的安置政策第四条第一款第七点规定“农村居民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
其本人和孩子是农村居民,但其丈夫是单位的集体户口,即城镇居民,根据以上政策,其丈夫不是农村居民,其家庭不是农村居民家庭,故不能享受以上政策。其本人和孩子可以安置,享受每人分配40平方安置房的政策。
伊滨区撤并办安置处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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