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四)《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五)《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文件;
(七)《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三、审批部门
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许可方式
告知承诺制。
五、法定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
(一)提交材料
1.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告知承诺书。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二)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具有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营业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机构所在县区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承诺书。
(二)告知。县区人社部门向申请人告知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措施等。
(三)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条件,签署承诺书,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审批。县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八、办理时限
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九、办理方式
线下:县区人社部门审批窗口;
线上:县区政务服务系统。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十一、送达方式
自行领取或者邮寄(邮费自理)许可证,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确定。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