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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24-04-29 09:03 1763

根据相关规定,现对《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补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建议,来信请寄:伊滨区科技大厦2511室,邮箱请发:ybqsbj@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5月28日。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老政策平稳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洛人社养老〔2020〕3号)、《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洛示范管〔202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兼顾公平的原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及管委会研究同意,对《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1.设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老政策过渡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老政策能够同时享受,但享受老政策范围的家庭成员,享受新政策的标准以人均最高0.3亩为限。

2.2019年7月1日以前符合省市区老政策规定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到位。

3.2022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老政策、因故个人没有缴费

也没有纳入老系统管理的,本次统一由各镇(街道)一次性上报

纳入系统管理。

4.本次纳入老政策范围的人员个人不再缴费,60岁之前的就业生活补助金不再发放。个人已经缴纳6000元的,60岁之后每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295元;没有缴纳6000元的,60岁之后每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245元。符合条件时已经年满60岁的,从符合条件次月起开始补发。

5.上述所有遗留问题及2019年7月1日后已批复土地涉及应补贴人员,由各镇(街道)于2024年715日前统计造册上报,2024年1230日前处理完毕。

6.以前政策中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7.本补充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将新老政策衔接好、落实好,确保平稳过渡、不出问题。


2023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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