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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2024〕9号

2024-07-17 16:18 9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19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3日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民政部的资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殡葬服务等民政领域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公益金分为民政部本级资金和补助地方资金。民政部本级资金由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资金分配下达至地方民政部门使用,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规财司)、归口管理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公益金具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共同负责。

第六条 规财司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管理,制定公益金综合管理制度,开展公益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部机关相关司(局)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领域公益金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配合规财司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级民政部门对本地区公益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承担补助地方资金在本地区分配、使用、管理、监督以及向民政部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职责。

第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承担项目立项申报、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民政部本级资金管理

第十条 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以项目形式申报使用民政部本级资金。项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项目负责人。公益金原则上不支持已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每年6月20日前,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提交立项申报材料。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支持方向;

(二)属于项目单位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直接受益对象、明确的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培训对象为直接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的相关人员;

(二)具有示范性;

(三)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直接执行,不得转由其他单位承办。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部本级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责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

(四)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是否有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否定或退回重报。归口管理单位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项目的立项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规财司。

第十四条 规财司统一组织立项评审,综合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意见和评审意见,对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部机关内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项目有不同意见的,应书面向规财司提出,规财司应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财政部。

 

第四章 补助地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规财司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分配方法和财政部核定的补助地方资金总额,计算省级民政部门分配金额。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发展规划、本领域业务发展需要明确补助地方资金具体支持方向,研提绩效指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资金分配方案经民政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九条 补助地方资金分配文件会签事宜按照《民政部参与分配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规程》办理。

第二十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储备,形成备选项目库;按照补助地方资金具体支持方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配使用资金,其中用于老年人福利的资金不低于55%;掌握本地区项目立项和执行等情况,定期调度项目执行进度。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每年3月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年度补助地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转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预算,加快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补助地方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清晰反映支出资金具体支持方向。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项目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在门户网站公告上年度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民政部公开公益金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省级民政部门公开本地区公益金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项目单位公开公益金具体项目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民政部通过部门户网站对省级民政部门公告进行汇总链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和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和宣传,有关内容要纳入福利彩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益金项目应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对民政部本级资金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制定补助地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省级民政部门公益金分配、执行、使用成效等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地方资金分配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合理、准确设定补助地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向民政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运用综合评估、抽查审计等方式加强公益金监管。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财会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范签订委托协议,加强成果验收管理,形成的国有资产按规定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省级民政部门使用管理地方留存的彩票公益金,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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