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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滨区行政执法情况年度统计报告与专项说明制度(试行)

2023-02-09 11:28 6995

伊滨区行政执法情况年度统计报告

与专项说明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情况年度统计报告是指对依法负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主体,每年统计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外公开。

依法负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主体,统计周期内没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年度统计报告与专项说明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阐明依法行使职责的整体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方向,严禁徇私舞弊、虚报、漏报、瞒报。

第四条  管委会领导全区行政执法情况年度统计报告与专项说明工作,具体由政法信访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如实记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相关情况,为行政执法情况年度统计报告提供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专用文书号码登记缺失,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年度统计报告准确性情况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日常开展行政许可过程中如实记载以下信息:

()行政许可文书号码;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与范围;

()行政许可生效日期与截止日期;

()其它需要记载的事项。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对行政许可相关信息进行记载。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日常开展行政处罚过程中,以台账方式如实记载以下信息:

()行政处罚文书号码;

()行政相对人名称;

()罚款金额;

()没收款物金额;

()案件法制审核情况;

()案件集体讨论情况;

()案件听证情况;

()案件全过程记录情况;

()其它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日常开展行政强制过程中如实记载以下信息:

()行政强制文书号码;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强制具体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案件法制审核情况;

()案件集体讨论情况;

()案件听证情况;

()案件全过程记录情况;

()其它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情况年度统计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整体情况;

()本部门上年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案件数量、许可范围等情况;

()本部门上年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罚款金额等情况;

()本部门上年度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案件数量、涉案物品处理等情况;

()本部门上年度作出的其它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本部门上年度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

()对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梳理问题,明确下步工作方向;

()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情况年度报告统计相关事项的周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年度报告报至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抄送政法信访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全年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者未按要求记载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专项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和法律依据;

()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本部门上年度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原因;

()本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文书号码出现缺失的原因;

()其它需要作出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将行政执法情况专项说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抄送政法信访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情况年度统计报告与专项说明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出现虚报、漏报、瞒报、迟报、不报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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